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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1-11-12 A - A +
【发文字号】
北证公告〔2021〕49号
【发布日期】
2021-11-12
【实施日期】
2021-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规则类别】
市场管理
【业务规则层级】
基本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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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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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证公告〔2021〕49号

 

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加强本所业务收费管理,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业务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费(含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本所通过市场化的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证监会及其他上级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及行政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遵循 “保证运转、考虑发展、略有盈余、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所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分类制定,并应综合考量本所履行组织和监管市场交易活动职责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等因素,保障本所正常履行职能和市场长远发展所需资金。

第六条  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应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具体包括:

(一)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交易活动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

(二)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

(三)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八条  本所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可行性研究;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条  本所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以下事项:

(一)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既定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对一定时期内减收、免收的费用恢复既定标准收费;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其他收费事项。

第十一条  本所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经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所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调整,以本所对外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所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其收取方式向本所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表:北京证券交易所收费明细表


北京证券交易所收费明细表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备注

上市公司

上市初费

普通股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30,000元;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50,000元;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80,000元;
  总股本1亿股以上,100,000元。

1.已在全国股转系统缴纳挂牌初费的,暂免收取上市初费;

2.暂免收取注册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

3.暂免收取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

4.暂免收取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至2022年12月31日(含)。

优先股

按普通股标准收取。

可转换公司债券

暂免收取。

上市年费

普通股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20,000元;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30,000元;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40,000元;
  总股本1亿股以上,50,000元。

1.暂免收取注册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费;
  2.暂免收取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费至2022年12月31日(含)。

优先股

按普通股标准收取。

可转换公司债券

暂免收取。

 

投资者

交易经手费

普通股

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优先股

股份协议转让

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单向每笔最高10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收取。

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普通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会员

交易单元费

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开设初费:50万元,在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收取,以后增设交易单元不再收取。

1.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共用交易单元,已在全国股转系统开通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无需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新开设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各收取25万元;仅申请北交所首个交易单元或全国股转系统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由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按标准单独收取。

2.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按交易类申报笔数比例收取。

1.交易单元使用费: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
  2.流速费:总流速超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5,000元收取;
  3.流量费:每年流量费总额=(交易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交易参与人享有的年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0.15元/笔+(交易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交易参与人享有的年非交易类免费申报笔数)×0.01元/笔。
  其中:

(1)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销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2)每个交易单元享有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非交易类申报各5,000笔。

(3)计算的流量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