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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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细则》的公告
2021-11-02 A - A +
【发文字号】
北证公告〔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实施日期】
2021-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规则类别】
交易管理
【业务规则层级】
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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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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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证公告〔2021〕21号

 

为了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及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及时防范、化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

(二)证券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

(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

(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本所认定的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恢复交易后,本所对交易异常情况相关背景、原因、应对措施进行总结、分析,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的,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所市场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场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统所在地;

(二)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