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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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就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开展自律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事宜告知如下:

一、我所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和目的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二)我所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我所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履行以下自律管理职责、开展自律管理活动之需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和修改我所的业务规则;

3.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4.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5.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6.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7.对会员进行监管;

8.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9.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10.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1.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三)我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我所根据自律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处理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包括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配偶及近亲属信息、职务信息、工作履历、通讯信息、证书信息、证券账户开户信息、交易信息、持有股份和资金信息等。

二、我所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

(一)我所如何收集个人信息

我所收集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的途径有:

1.间接收集。例如投资者在参与我所市场证券交易业务活动中,通过我所会员等中介机构向我所报送个人信息;或者我所通过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获取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

2.直接收集。例如市场参与主体在使用我所网站、投资者教育和培训等服务中产生的个人信息。

(二)我所如何处理个人信息

1.我所收集的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用于本告知书第一节列举的使用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规定,我所通常需要在下列情形下向相关机构提供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提供;

(2)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证券业务开展主体提供;

(3)向行政、司法、监察、审计等有权机关或其指定主体提供;

(4)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我所在实施日常监管、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等自律监管活动中,将依据业务规则规定公开被监管对象的特定信息。

4.我所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除本条第二项所述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规定向有权机关和相关主体提供的情形外,我所不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投资者信息。

5.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开展需要,我所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三、我所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我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市场参与者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我所仅在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我所收集的市场主体个人信息,除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需要出境情形外,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您的权利及实现方式

在不影响我所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以及自律管理职责时,您有权查阅、复制、更正、补充您的个人信息。

由我所间接收集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向个人信息的直接收集者请求权利行使。

由我所直接收集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向我所请求权利行使。如果您需了解上述权利是否适用于您以及如何行使,您可以通过本告知书中披露的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五、如何联系我所

联系电话:400-626-3333

电子邮件:qingting@bse.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北京证券交易所

邮政编码:100033